擬定商辦、廠辦租賃契約時,若希望為到期後的租金調幅與優先承租權預作安排,以利雙方未來談判透明、避免爭議,建議可從以下幾個重點條款入手:
🔹 一、租金調幅條款(租金調整機制)
1. 固定調幅條款(建議用於短中期租約)
範例條文:
「本契約租期屆滿前,若雙方同意續租,續約期間每年租金得以原租金為基礎調漲 5%,或依照台灣主計總處公布之上年度消費者物價指數(CPI)為調幅依據,兩者以較低者為準。」
📌 優點:明確可預期
📌 缺點:若市場租金變動劇烈,可能失衡
2. 市場租金調整條款(建議用於長期租約)
範例條文:
「雙方於本契約屆滿前 3個月 應就續約租金另行協議,如無法協議時,得以由雙方共同委請具不動產估價師資格之第三方專業機構,參照同區域、類似物件租金行情作為調整依據。」
📌 優點:靈活貼近市場
📌 缺點:需要第三方公正機制,過程稍繁複
🔹 二、優先承租權條款
1. 條文範例:
「於本契約期滿後,若出租人擬將該標的物繼續出租予第三人,應提前 90日 書面通知承租人,並提供與第三人同等條件予承租人,承租人於收到通知日起 15日 內表示是否承租,逾期視為放棄。若出租人未提供優先承租權而逕與他人承租者,視為違約。」
📌 注意:
🔹 三、確保優先續約與調幅機制的補充條款(建議納入)
1. 租期屆滿提前通知條款:
「雙方應於本契約屆滿前 3個月 內書面協議是否續租及租金條件。」
2. 續約優先條款 + 調幅限額:
「若承租人未違約,並提出續約意願,出租人應在公平合理之市場租金條件下,優先與承租人協商。續租時租金調幅不得超過上一期租金之 10%。」
🔹 四、避免模糊的建議
請避免如下不具法律效果的語句:
❌「屆時雙方再協商」
❌「視市場行情另定」
這類條款欠缺明確性,難以在法律上主張。
🔹 五、建議搭配附錄或意向備忘錄(MOA)
若雙方希望保留一定彈性,也可先簽訂「租賃意向書」或將上述條件以附錄備忘錄形式備存,作為未來續約談判依據,增添法律說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