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法第 13 條的修訂希望解決「惡房東」與「租霸」問題最有效的法律工具,也是健全租賃市場的關鍵基石。
重點在於「逕受強制執行」的約定。透過公證,將原本僅具私法效力的租約,提升為具有「執行力」的法律文件。
一、 公證法第 13 條的核心機制與立法宗旨
1. 核心機制:跳過訴訟,直接執行
傳統租賃糾紛發生時(如房客欠租不走),房東必須先「起訴」,經過數個月甚至數年的纏訟,拿到勝訴判決後,才能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公證法第 13 條允許雙方在公證時約定**「若有違約,願意逕受強制執行」**。一旦違約事實發生,持公證書即可直接向法院聲請執行,省去了漫長的打官司過程。
2. 立法/修法宗旨
疏減訟源: 避免單純的租賃糾紛佔用龐大的司法資源。
預防糾紛: 公證人作為中立第三方,會在簽約時確認雙方意願並審核合約合法性,減少因合約不清楚產生的爭議。
快速救濟: 讓權益受損方(無論是房東或房客)能迅速獲得法律保護,無需經歷漫長的司法煎熬。
二、 對「出租方(房東)」的保障與問題解決
對於房東而言,最大的恐懼莫過於「請神容易送神難」。公證法第 13 條主要解決了以下問題:
| 痛點問題 | 公證法第 13 條的解決方案 |
| 租霸欠租不走 | 約定「返還房屋」逕受強制執行。租約到期或解約時若房客不搬,房東憑公證書即可請法院點交房屋,無需打遷讓房屋官司。 |
| 欠繳租金/違約金 | 約定「給付金錢」逕受強制執行。若房客欠租,房東可直接聲請查封房客薪資或財產,無需另外起訴追討。 |
| 合約無效爭議 | 經公證人審閱的合約具有高度證據力,房客難以推託說「當初沒看清楚」或「簽名是假的」。 |
關鍵效益: 大幅降低趕走惡房客的**「時間成本」與「律師費用」**。
三、 對「承租方(房客)」的保障與問題解決
很多人誤以為公證只保護房東,其實對房客而言,公證法第 13 條同樣是強大的護身符:
| 痛點問題 | 公證法第 13 條的解決方案 |
| 押金拿不回來 | 約定「返還押金」逕受強制執行。租約期滿交屋後,若房東無故扣留押金,房客可憑公證書直接查封房東財產。 |
| 買賣不破租賃 | 依《民法》425條,若租約經公證,即使房東在租期內賣房,新屋主也必須承接原租約,房客居住權不受影響(特別是超過5年的長約)。 |
| 房東隨意趕人 | 公證租約有明確期限與條款,房東不能隨意漲租或在合約期間內無故趕人,權利義務白紙黑字受法律保障。 |
關鍵效益: 確保**「押金安全」與「居住穩定性」**,避免遇到惡房東隨意剝削。
四、 如何有效健全租賃市場
公證制度的普及,從宏觀角度對市場有以下貢獻:
建立誠信篩選機制: 願意配合公證的雙方,通常代表心態坦蕩、無意違約。拒絕公證的一方,往往隱藏著較高的信用風險。這是一個天然的篩選器。
降低閒置空屋率: 許多屋主因害怕遇到租霸而寧願空置房屋(寧缺勿濫)。若有強制執行的保障,能提升屋主釋出房屋進入租賃市場的意願,增加供給。
租約透明化: 公證過程有助於政府掌握租賃實價與租賃事實,雖然這點常讓房東擔心稅務問題,但長期來看是租賃市場走向正規化、透明化的必經之路(目前政府也透過租稅優惠鼓勵公益出租人)。
總結
公證法第 13 條的修訂與應用,其解釋內容的核心在於**「賦予公證書如同法院判決般的執行力」**。
對房東: 它是快速排除租霸、收回房產的利劍。
對房客: 它是確保拿回押金、安穩居住的盾牌。
這項機制將原本高風險的私人借貸/租賃關係,轉化為受國家公權力背書的契約關係,從而有效地解決了租賃市場信任薄弱與救濟緩慢的根本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