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商業租賃的穩定性是企業營運的基石
對於企業而言,營業處所不僅是辦公空間,更是長期投入的裝修成本、品牌形象累積以及員工通勤習慣的總和。當房東(出租人)將物業出售給第三方(新屋主)時,承租企業往往處於資訊不對稱的劣勢。新屋主為了提高投報率,常藉由「換約」的名義,試圖打破原有租約的限制,進而調漲租金或修訂對其有利的條款。
本指南的核心精神在於:堅持「買賣不破租賃」的法律保護傘,拒絕簽署全新租約,並透過「三方租賃移轉協議書」來鎖定既有權利義務。
法律基石:為什麼你不需要簽新約?
在進入談判策略前,必須先武裝堅實的法律知識。新屋主或仲介常以「方便管理」、「格式統一」或「舊合約失效」為由要求重簽,這些多半是話術。
1.1 「買賣不破租賃」的霸王條款效力
依據台灣《民法》第 425 條第 1 項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這意味著:租約是「跟著房子走」的,不是跟著人走的。 當產權移轉發生那一刻,新屋主(受讓人)在法律上就「自動」繼受了原出租人的地位。因此,原有的租賃契約在法律上依然有效,且直接約束新屋主。承租方根本不需要透過「簽訂新約」來證明租賃關係的存在。
1.2 例外狀況(企業需先自我檢核)
在堅持不換約前,企業必須先確認自身租約是否符合《民法》第 425 條第 2 項的保護範圍。若屬於以下狀況,買賣不破租賃不適用,新屋主有權要求換約或趕人:
未經公證且期限超過五年的租賃契約。
未經公證的不定期限租賃契約。
策略註記:若貴司合約經公證,或期限在五年內,請挺直腰桿,你擁有絕對的主動權。
1.3 「債之更改」與「契約承擔」的陷阱
簽新約(債之更改/新債清償): 舊的合約消滅,產生一個全新的合約關係。這是新屋主最想要的,因為可以重新設定租金、租期、修繕責任與解約條款。
三方協議(契約承擔): 舊合約繼續存在,僅將出租人的名字由 A 改為 B,所有權利義務(包含租金凍漲條款、優先續租權)完全保留。這是承租方應追求的。
風險剖析:換簽新約的隱藏代價
許多企業為了「敦親睦鄰」或不想得罪新屋主而配合換約,往往在細節中蒙受巨大損失。以下是換簽新約常見的風險:
2.1 財務成本的突襲
新合約往往伴隨著租金調漲。即便新屋主口頭承諾「第一年不漲」,但新合約可能移除了原合約中的「續租租金漲幅上限」條款(例如原約定漲幅不超過 3%),導致未來租金失控。
2.2 押金(保證金)的滅失風險
這是最常被忽略的法律陷阱。依據最高法院見解,若僅是產權移轉而未簽署明確協議,舊屋主對承租人的押金返還義務,並不當然移轉給新屋主。 若你直接與新屋主簽新約,卻未確認舊屋主是否已將押金移交給新屋主,屆時退租時,新屋主可主張:「我沒收到押金,你去跟舊屋主討。」透過三方協議,才能明確將「押金返還義務」移轉給新屋主。
2.3 權利條款的閹割
原合約可能包含對企業有利的條款,例如:
優先購買權。
提前解約免賠償條款(Ex: 企業因擴編需搬遷可提前3個月通知免違約金)。
回復原狀的定義(Ex: 依現況交屋,不需拆除裝潢)。 新版合約通常是新屋主的制式範本,上述有利條款極可能被刪除。
正確執行模式:三方租賃移轉協議書
面對產權移轉,企業的標準作業程序(SOP)不應是「審閱新合約」,而是「草擬三方協議」。
3.1 執行流程圖
接獲通知:收到舊屋主或新屋主的產權移轉通知(存證信函或公文)。
內部法務審查:確認現有租約效力、公證狀態及剩餘租期。
發函回覆:明確主張依民法 425 條,租約繼續有效,拒絕重簽新約,並主動提出「簽署三方權利義務移轉協議書」之建議。
協商會議:與新舊屋主三方會談,確認押金移轉事實。
簽署協議:簽署三方協議,並將其作為原租約的附件(Addendum)。
3.2 「三方權利義務移轉協議書」核心架構模擬
這份文件不需要長篇大論,重點在於「概括承受」。
【三方租賃權利義務移轉協議書】(重點條款示意)
立協議書人: 甲方(原出租人/舊屋主):OOO 乙方(受讓人/新出租人):XXX 丙方(承租人):貴公司
第一條:租賃關係之繼受 乙方同意自民國__年__月__日(產權移轉基準日)起,概括承受甲方與丙方於民國__年__月__日所簽訂之租賃契約(下稱原租約)中,出租人之一切權利與義務。原租約之條款(包含但不限於租期、租金、使用範圍、違約責任及特約事項)對乙方繼續有效。
第二條:押金之移轉(關鍵條款) 甲方確認已將丙方依原租約支付之押金新台幣______元整,全數移轉交付予乙方。乙方確認收到上述款項,並承諾於租約終止且丙方騰空返還房屋時,依原租約規定負擔返還押金予丙方之義務,丙方無須再向甲方請求。
第三條:租金支付 自基準日起,丙方應將租金匯入乙方指定之銀行帳戶(帳號:________)。
第四條:效力 本協議書視為原租約之增補條款,與原租約具同等效力。若本協議與原租約有牴觸者,以本協議為準,未約定事項依原租約辦理。
應對策略與談判模擬
當企業提出三方協議時,通常會遇到新屋主的強烈抵抗。以下是常見情境的應對劇本。
情境一:新屋主強硬表示「這是公司規定,一定要簽我們的新版合約」
- 心態分析: 對方試圖用「制度」來壓人,賭承租方怕麻煩或不懂法規。
- 應對策略: 以「合規性(Compliance)」與「稅務稽核」作為擋箭牌,而非直接對抗。
- 承租方話術模擬: 「張經理您好,我們非常希望能配合貴司的作業。但是我們公司的法務與稽核部門在審查時指出,依照民法 425 條規定,我們的租賃關係是依法延續的。如果現在無故終止舊約重簽新約,會導致我們內部的會計帳務(IFRS 16 租賃公報)出現認列問題,也會影響稅務申報的連續性。 為了兼顧貴司的管理需求與我司的合規要求,我們準備了一份標準的『權利義務移轉協議』。這份文件在法律上完全能證明貴司是新的出租人,您可以拿這份文件去辦理所有行政流程,效力跟新合約一樣,但能省去我們雙方重新議約的幾個月時間。」
情境二:新屋主以「舊屋主沒把押金給我」為由,要求重簽並補繳押金
- 心態分析: 這是最危險的信號,表示新舊屋主交接不清,試圖轉嫁風險給房客。 應對策略: 堅定立場,要求他們內部解決,絕不二度付款。
- 承租方話術模擬: 「李先生,依照法律規定,出租人的地位移轉包含押金返還義務的承擔。我們已經支付過一次押金,不可能支付第二次。 我們強烈建議安排一場三方會議,請舊屋主出席。我們願意簽署三方協議來協助釐清這筆款項的流向。在確認舊屋主將押金轉交給您之前,我們無法簽署任何承認押金已結清的新文件。這也是為了保障您的權益,避免日後您向舊屋主求償無門。」
情境三:新屋主表示要漲租金,「如果不簽新約漲租,請你們搬走」
- 心態分析: 赤裸裸的威脅。 應對策略: 亮出底牌,存證信函伺候。
- 承租方執行步驟:
- 口頭告知: 「我們的合約尚有 X 年才到期,合約內並無產權移轉可調漲租金之條款。依法我們有權以原條件繼續承租至期滿。」
存證信函(若對方持續騷擾): 寄發存證信函給新屋主,內容應包含:
重申民法 425 條效力。
聲明將依原合約金額與期限準時支付租金(若對方拒收,將依法提存)。
警告若因新屋主之干擾導致公司營運受損(如斷水電、阻擋出入),將提出民刑事訴訟並求償營業損失。
進階防禦:面對公證與強制執行
若原合約有公證,並載明逕受強制執行,這是企業最強的護身符。
5.1 公證租約的強大之處
如果原租約有公證,新屋主即便是透過法拍取得房屋,也必須接受該租約(除特定情況下法院除去租賃關係外)。企業應主動向新屋主出示公證書,這通常能讓對方知難而退,放棄漲租念頭。
5.2 辦理「租約公證移轉」
雖然民法保障租約延續,但為了讓強制執行力也延續,建議在簽署三方協議後,三方一同至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辦理「公證增補條款」或「租賃權利移轉公證」。這能確保如果新屋主未來不退押金,企業依然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而不需打官司。
給企業管理層的總結建議
在產權移轉的賽局中,「不作為」(即不主動換新約)往往是最佳策略,但必須搭配**「積極的文書確立」**(簽署三方協議)。
企業應對懶人包 (Checklist):
盤點合約:確認租期、公證狀態、有無不利條款。
通知窗口:統一由法務或固定窗口對口,禁止門市人員或非授權人員隨意答應新屋主的要求。
堅持立場:
No:拒絕簽署新版租賃合約。
No:拒絕重新支付押金。
Yes:主動提供「三方權利義務移轉協議書」。
Yes:堅持在協議書中載明「押金已由舊屋主移交新屋主」。
持續履約:即便雙方僵持不下,務必按時將租金匯入新屋主帳戶(若不知帳號則發函詢問,再不回應則提存法院),絕不能構成欠租違約,給予對方解約的藉口。
透過堅守法律底線與專業的文書作業,企業不僅能省下鉅額的潛在漲幅成本,更能展現專業治理形象,讓新屋主知道:「這不是一個可以隨意拿捏的房客。」這才是企業在動盪環境中應有的生存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