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國土計畫法》延後至 2031年之前(民國 120 年)全面上路,台灣的土地使用管制將發生根本性的結構改變。
這三部法規的位階關係、主管機關權責,並針對企業在產業發展(工業與商業用地)的申請流程提供詳盡的實務指引。
法源位階、管轄單位與體系變革
1. 三法的歷史脈絡與新舊體制對照
要理解這三者的關係,必須先釐清「現行雙軌制」與「未來單軌制」的差異。
(1) 過去與現行體制(雙軌並行)
長期以來,台灣的土地管制分為兩大體系,彼此平行:
都市計畫法:管轄「都市土地」(約占全台 13%),人口密集、開發強度高。
區域計畫法:管轄「非都市土地」(約占全台 78%),包含山坡地、農地、一般鄉村區等。
這兩套法律各自為政,導致土地破碎化,且「變更編定」(例如農地變工廠)在區域計畫法下常流於個案式的開發許可,缺乏整體性。
(2) 未來體制(國土計畫法一統天下)
為了改善上述問題,《國土計畫法》應運而生。它的位階最高,是最上位的法定空間計畫。
取代關係:《國土計畫法》全面實施後,《區域計畫法》將不再適用(落日)。
指導關係:《都市計畫法》將繼續存在,但其擬定與變更必須遵循《國土計畫法》的指導原則。都市計畫區將被劃入國土計畫中的「城鄉發展地區」。
(3) 三法位階與關係圖解
| 法規名稱 | 國土計畫法 (Spatial Planning Act) | 都市計畫法 (Urban Planning Act) | 區域計畫法 (Regional Planning Act) |
| 地位 | 最上位法 (指導原則) | 下位執行法 (針對都市區) | 將被取代 (針對非都市區) |
| 管轄範圍 | 全國管轄 (陸域 + 海域) | 僅限都市計畫區內 | 原非都市土地 (未來轉為國土功能分區) |
| 核心精神 | 永續發展、計畫引導開發 | 都市機能、分區使用管制 | 土地編定、開發許可 |
| 未來命運 | 成為土地憲法 | 存續,但在「城鄉發展地區」下運作 | 退場 |
2. 主管機關與管轄單位
這三部法律的主管機關在中央與地方有明確劃分,但隨著組織改造,名稱有所更新。
(1) 中央主管機關
單位:內政部(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執行機關:原為「營建署」,現已改組為「國土管理署」 (National Land Management Agency, NLMA)。
職責:
擬定「全國國土計畫」。
審議各縣市的國土計畫。
制定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如建蔽率、容積率的指導原則)。
核定重大開發案(如科學園區、國家級建設)。
(2) 地方主管機關
單位:直轄市、縣(市)政府。
執行單位:通常為「都市發展局」(都發局)或「地政局」,視各縣市組織編制而定。
職責:
擬定「縣(市)國土計畫」。
劃設具體的「國土功能分區圖」(這是最關鍵的權力,決定哪塊地是農地、哪塊是建地)。
受理企業的土地使用許可申請。
3. 國土計畫法下的分區權責與「都市計畫」的定位
這是企業最容易混淆的地方:「國土計畫法上路後,都市計畫還算數嗎?」
(1) 四大國土功能分區
《國土計畫法》將全國土地劃分為四大功能分區,這是新的最高指導分類:
國土保育地區:嚴格限制開發(如水源保護區)。
海洋資源地區:港口、離岸風電等。
農業發展地區:最受爭議區塊,限制轉用,優良農地將難以變更為工業地。
城鄉發展地區:這是企業最關注的區域,包含現有的「都市計畫區」及未來可發展的區域。
(2) 都市計畫分區的權責問題
原則:現有的《都市計畫法》及其分區(如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原則上會被納入「城鄉發展地區第一類(城一)」或「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1(城二-1)」。
權責歸屬:
管制依據:在「城鄉發展地區」內,土地使用管制仍回歸《都市計畫法》辦理。也就是說,如果在台北市信義計畫區(已有都市計畫),企業蓋總部依然是看《都市計畫法》及該區的細部計畫。
變更限制:但是,如果企業想要擴大都市計畫範圍,或者將原本是「農業發展地區」的土地變更為「城鄉發展地區」,這就需要經過內政部國土計畫審議會的同意。
權力上收與下放的拉扯:
劃設權(地方):縣市政府負責畫圖,決定哪裡是城鄉區、哪裡是農業區。
核定權(中央):內政部負責審核,確保地方沒有濫畫(例如把優良農地亂畫成工業地)。
企業產業發展之土地需求申請流程
當企業有設廠(工業)或設立總部/商場(商業)的需求時,必須根據土地所在的性質,採取完全不同的策略。以下分為「既有都市計畫區」與「非都市土地(未來國土計畫體制)」兩大路徑說明。
1. 前置作業:土地盡職調查 (Land Due Diligence)
在啟動任何行政程序前,企業必須進行土地健檢。這是成敗關鍵。
查詢土地分區:確認目標土地目前是「都市土地」還是「非都市土地」(未來的功能分區)。
環境敏感區查詢:是否位於斷層帶、水源保護區、特定水土保持區?(若有,開發難度極高)。
套繪圖資:確認道路寬度、排水系統是否滿足設廠需求。
2. 情境 A:土地位於「既有都市計畫區」內 (Urban Planning Area)
這是最單純的情境,適用《都市計畫法》。
流程一:確認分區容許使用
工業區:分為特種(高汙染)、甲種、乙種(輕工業/科技業)、零星工業區。需確認產業類別是否符合。
商業區:容許項目廣,但需注意容積率上限。
流程二:都市設計審議 (Urban Design Review)
若開發規模達一定門檻(如樓地板面積、基地面積),需經過地方政府的「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
重點:建築外觀、開放空間留設、交通動線、景觀植栽。
企業對策:需聘請建築師製作都市設計報告書。
流程三:交通與環境影響評估
交通影響評估 (TIA):若開發量體大,需評估對周邊道路衝擊。
環境影響評估 (EIA):工業區開發若超過一定規模(如 5 或 10 公頃,視法規細則),或位於山坡地,需進行環評。這是最耗時的環節(通常需 1-2 年)。
流程四:申請建造執照 (Building Permit)
檢附文件:土地權狀、建築設計圖說、各項審議核准函。
主管機關:地方政府建管處。
3. 情境 B:土地位於「非都市土地」 (轉軌國土計畫法之過渡期與新制)
這對企業最具挑戰性。若企業看中的是一塊目前的「農地」或「山坡地」,想開發成產業園區。
關鍵變革:從「變更編定」走向「使用許可」
舊制(區域計畫法):透過「開發許可」將農牧用地變更為工業用地。
新制(國土計畫法):原則上禁止變更分區。若要在「農業發展地區」進行產業開發,難度極高,除非該地被劃入「城鄉發展地區」。
企業申請產業園區(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使用許可)標準作業程序 (SOP)
此流程適用於《國土計畫法》架構下,企業需由下而上提出需求。
階段一:選址與可行性評估 (Feasibility Study)
區位篩選:避開「國土保育地區第一類」與「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優良農地)。這些區域幾乎不可能開發。
鎖定目標:尋找被劃定為「城鄉發展地區第 2-3 類」或「農業發展地區第 4 類」(零星農地)較有機會。
用水用電計畫:取得台電、台水公司的初步同意函。
階段二:提出「使用許可」申請 (Application for Usage Permit)
在國土計畫法下,特定規模以上的開發需申請「使用許可」,而非過去的變更地目。
擬定計畫書:
國土功能分區圖及使用地繪製。
開發利用計畫(配置圖、各項公共設施)。
環境保護計畫。
送件審議:向直轄市、縣(市)政府國土計畫審議會提出。
階段三:國土計畫審議會審查 (Spatial Planning Committee Review)
這是最嚴格的關卡。審查重點包括:
符合性:是否符合全國及縣市國土計畫的指導原則?
必要性:為什麼一定要用這塊地?既有工業區是否飽和?
相容性:是否會破壞周邊農業生產環境?(例如工廠廢水排放路徑)。
階段四:環境影響評估 (EIA) 與 其他許可
與都市計畫區相同,需並行辦理環評、水土保持計畫(若涉及山坡地)、出流管制計畫(滯洪池設計)。
注意:在新法下,環評未過,使用許可不會發放。
階段五:繳納回饋金 (Impact Fee)
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若將農業用地轉為非農使用,需繳納高額回饋金(依公告現值計算)。
國土保育費:新法新增的項目,開發者需負擔生態補償責任。
階段六:取得許可與工程施作
取得「國土利用許可證」。
申請雜項執照(整地、排水工程)。
申請建造執照。
4. 商業用地與工業用地的申請差異與策略
雖然流程架構相似,但商業與工業在法規細節上有本質區別。
(1) 工業用地 (Industrial Land)
核心痛點:汙染處理、隔離綠帶。
關鍵法規:《產業創新條例》、《工廠管理輔導法》。
策略建議:
優先選擇「產業園區」:如經濟部開發的工業區或科學園區。這類土地雖貴,但已完成環評與分區變更,企業可「即買即建」,省去上述 2-3 年的行政程序。
毗連非都土地擴展:若既有工廠旁有農地,依《產創條例》可申請毗連擴大,這是目前合法將農地轉工業地的快速通道(但在國土計畫全面實施後可能限縮)。
(2) 商業用地 (Commercial Land)
- 核心痛點:容積率、交通衝擊、人流疏散。
關鍵法規:各縣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
策略建議:
TOD (大眾運輸導向發展) 獎勵:若企業選址在捷運站周邊,可依申請獲得高額容積獎勵。
多目標使用:若土地為「機關用地」或「停車場用地」,可申請多目標使用方案,部分做為商場或辦公室。
5. 企業面對新舊法轉軌的「黃金時間窗」策略
目前(2025~2031年間)正處於轉軌期,這對企業至關重要。
搶搭舊法末班車?
如果您已經在進行《區域計畫法》下的變更編定(例如農地變更為丁種建築用地),務必在 2031年前取得核准。一旦國土計畫法上路,未完成的案子可能需重新依新法審查,變數極大。
檢視「國土功能分區圖」草案
各縣市政府目前正在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草案。企業必須去查詢自家持有的土地被畫成什麼顏色。
危險訊號:如果您的工廠預定地被畫入「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或「國土保育地區」,請立即向地方政府提出異議(陳情),否則未來將永久無法開發。
產業儲備用地的思維轉變
過去企業習慣「圈地養地」,未來此路不通。新法強調「計畫引導開發」,未被納入城鄉發展區的土地,將很難透過個案變更來開發。企業應優先購買已劃入「城鄉發展地區」的土地。
結論與下一步
《國土計畫法》的實施是台灣土地管制的百年變革。從「許可制」走向「計畫指導制」,意味著企業購地必須更精準,行政程序的成本與風險將大幅墊高。
總結三法關係:
國土計畫法是憲法級的空間指導原則。
都市計畫法是城鄉區的操作手冊。
區域計畫法是即將走入歷史的舊時代產物。
企業的行動建議: 如果您目前手上有正在進行的土地開發案,或正計畫購地擴廠,建議您立即執行以下步驟:
確認該地號在各縣市「國土功能分區圖」草案中的分類。
評估是否需在 2031 年死線前加速完成變更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