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工廠管理輔導法》、《建築技術規則》、《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分區)、《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以及《消防法規》等應用方式與注意事項。
🎯 目標
明確區分 C1/C2 工廠的法規基礎與定義標準。
解析 C1/C2 在土地使用分區與建築物設計上的核心差異。
提示 C1/C2 產業在室內裝修及消防法規送審時的關鍵注意事項。
一、法規基礎與 C1/C2 定義標準解析
1. 法規定義的基礎框架
| 法規類別 | 涉及法規條文 | 核心目的 | 備註 |
| 工廠定義 | 《工廠管理輔導法》 | 界定何為「工廠」,規範工廠設立、登記與管理。 | 達一定面積/設備容量者須登記。 |
| 建築類別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3條 | 依火災風險及使用性質,將建築物劃分為不同類組(A、B、C、D...)。 | 工廠統一歸類為 C 類。 |
| 土地管制 | 《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 | 規範土地使用的適宜性,區分工業區、特定專用區等。 | 決定工廠能否在該地點設立。 |
2. C1 vs. C2 工廠使用組別 定義標準(核心差異)
| 組別 | 建築法規定義 (C1/C2 組別) | 關鍵判斷標準 | 實務風險認定 |
| C-1 | 供儲存、包裝、製造、檢驗、研發、組裝及修理工業物品,且具公害之場所。 | 🏭 公害性:高(如使用動力或電熱超過一定標準、產生噪音、廢水、毒性物質等)。 | 高火災風險、高環境污染潛在性。 |
| C-2 | 供儲存、包裝、製造、檢驗、研發、組裝及修理一般物品之場所。 | 🏭 公害性:低/無(如一般倉儲、無高污染、低動力設備的組裝/加工)。 | 一般火災風險、低環境污染潛在性。 |
| 電力/熱能 | C1 使用項目 2:動力超過 15 匹馬力 或 電熱超過 60 千瓦。 | 量化標準:超過此門檻則屬 C1。 | |
| C2 使用項目 2:動力未超過 15 匹馬力 且 電熱未超過 60 千瓦。 | 量化標準:未超過此門檻則屬 C2。 |
💡 重點提示:電力容量門檻 是區分 C1 和 C2 最明確、最客觀的量化標準之一,直接影響建築物在請領使用執照時的組別認定。
二、土地使用分區與建築物設計差異
1. 土地使用分區的差異(適用性與限制)
| 土地分區 | C-1 工廠 (高公害/高風險) | C-2 工廠 (一般/低公害) |
| 甲種工業區 | ✔ 允許設置。 | ✔ 允許設置。 |
| 乙種工業區 | ✖ 原則不允許。通常僅限於 「低污染」 或 「經環保機關許可」 之特定 C1 使用項目。 | ✔ 允許設置,是 C2 最常見的設置地點。 |
| 零星工業區 | ✖ 不允許。 | ✔ 允許。 |
| 特定專用區 | 需依各縣市都市計畫細部計畫規定,部分允許特定 C1 產業。 | 需依各縣市都市計畫細部計畫規定。 |
| 非都市土地 | 需位於丁種建築用地,並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 需位於丁種建築用地。 |
🔑 土地差異總結:C1 工廠因其公害性,其可設地點的限制性遠高於 C2,通常只能設於管制最寬鬆的甲種工業區。
2. 建築物設計的差異(法規要求)
C1 與 C2 在建築設計上,雖然皆屬 C 類,但在防災、避難、防火區劃的設計標準上,C1 因其高風險性,要求更為嚴格:
| 建築設計要項 | C-1 工廠(高風險) | C-2 工廠(一般) |
| 防火區劃 | 針對危險物品場所或製程,可能要求更小的防火區劃面積,或採用更高等級的防火構造。 | 依標準樓地板面積規定區劃。 |
| 避難設計 | 考量製程特性,可能對避難距離、避難方向、避難出口數量有更嚴格要求。 | 依標準樓層面積與人數規定。 |
| 結構設計 | 考量重型機具或高溫設備,對樓板活載重、耐震設計可能有更高標準。 | 依標準工業用途樓板載重設計。 |
| 屋頂/外牆 | 對於儲存或製程具爆炸性、易燃性物質者,可能要求採用輕質構造(泄壓設計)或防爆牆。 | 無此特殊要求。 |
三、室內裝修送審與消防法規注意事項
1. 室內裝修送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不論 C1 或 C2,工廠空間進行室內裝修,一律屬於法規管制範圍。
| 審查重點 | C-1 工廠(高風險) | C-2 工廠(一般) |
| 裝修範圍 | 涉及製程區、危險物品儲存區的隔間變更,需謹慎檢討是否影響既有建築防火區劃。 | 一般辦公室、員工休息區裝修,相對單純。 |
| 使用材料 | 隔間、天花板、牆面裝修材,必須使用「耐燃一級」 或 符合規定之耐燃材料。 | 必須使用「耐燃一級」 或 符合規定之耐燃材料。 |
| 用途變更 | 若裝修後欲變更為辦公室(D-5組)、倉儲(C-2組)等,必須先完成變更使用執照。 | 若 C2 增設辦公室比例超標,亦需進行用途變更。 |
⚠️ 實務盲點:工廠常見未經許可之二次施工或違章增建,在送審室內裝修時會被要求一併拆除或改善。
2. 消防法規(《消防法》、《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消防法規是 C1/C2 工廠最大的差異點和最需注意的環節。
| 消防法規要項 | C-1 工廠 (具公害性/高動力) | C-2 工廠 (一般/低動力) |
| 場所類別 | 甲類場所 (高風險)。例如儲存危險物品的場所。 | 乙類場所 (一般風險) 或 丙類場所。 |
| 滅火設備 | 標準要求高:可能要求設置自動滅火設備(如灑水系統、泡沫系統、海龍/FM200等特殊滅火設備),且防護面積與水量要求更嚴格。 | 依樓層、面積要求設置灑水系統(標準型)。 |
| 警報設備 | 依面積要求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緊急廣播設備。 | 依面積要求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
| 避難設備 | 避難逃生指標、逃生避難圖、緊急照明等,需考量作業環境的特殊性。 | 依標準規定。 |
| 危險物品 | 若涉及儲存或處理《消防法》規定之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須依《危險物品管理辦法》設置專屬儲存場所及消防防護措施(例如防火間隔、防爆設計)。 | 除非涉及特定危險物品,否則通常無需適用。 |
| 消防防護計畫 | 規模達一定標準,須訂定消防防護計畫,並自衛消防編組訓練要求更高。 | 依規模標準訂定。 |
📝 總結與建議
| 關鍵差異項目 | C-1 工廠(公害性/高風險) | C-2 工廠(一般/低公害) |
| 明確標準 | 動力超過 $15$ 匹馬力 或 電熱超過 $60$ 千瓦。 | 動力未超過 $15$ 匹馬力 且 電熱未超過 $60$ 千瓦。 |
| 土地限制 | 高,主要限於甲種工業區。 | 低,常見於乙種工業區、零星工業區。 |
| 建築設計 | 高標準,需考慮防火區劃面積、洩壓/防爆設計。 | 一般標準,依樓地板面積規定。 |
| 消防法規 | 最高標準,屬甲類場所,需設置特殊滅火設備,嚴格遵守危險物品管理辦法。 | 一般標準,屬乙/丙類場所,依標準設置灑水/警報系統。 |
建議:在新設或變更工廠時,應先由專業建築師、消防設備師/士確認您使用的電力/熱能規模及製程公害性,精確定義組別,再依此組別去尋找合適的土地分區,並進行後續的建築與消防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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