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1 vs. C-2 工廠法規差異與實務應用簡報
作者:管理員
2025-11-26 23:13:09 ‧ 14次閱讀
C-1 vs. C-2 工廠法規差異與實務應用簡報

涉及到《工廠管理輔導法》《建築技術規則》《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分區)、《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以及《消防法規》等應用方式與注意事項。

🎯 目標

  1. 明確區分 C1/C2 工廠的法規基礎與定義標準。

  2. 解析 C1/C2 在土地使用分區建築物設計上的核心差異。

  3. 提示 C1/C2 產業在室內裝修消防法規送審時的關鍵注意事項。


一、法規基礎與 C1/C2 定義標準解析

1. 法規定義的基礎框架

法規類別涉及法規條文核心目的備註
工廠定義《工廠管理輔導法》界定何為「工廠」,規範工廠設立、登記與管理。達一定面積/設備容量者須登記。
建築類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3條依火災風險及使用性質,將建築物劃分為不同類組(A、B、C、D...)。工廠統一歸類為 C 類
土地管制《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規範土地使用的適宜性,區分工業區特定專用區等。決定工廠能否在該地點設立。

2. C1 vs. C2 工廠使用組別 定義標準(核心差異)

組別建築法規定義 (C1/C2 組別)關鍵判斷標準實務風險認定
C-1供儲存、包裝、製造、檢驗、研發、組裝及修理工業物品,且具公害之場所🏭 公害性(如使用動力或電熱超過一定標準、產生噪音、廢水、毒性物質等)。高火災風險、高環境污染潛在性。
C-2供儲存、包裝、製造、檢驗、研發、組裝及修理一般物品之場所🏭 公害性低/無(如一般倉儲、無高污染、低動力設備的組裝/加工)。一般火災風險、低環境污染潛在性。
電力/熱能C1 使用項目 2:動力超過 15 匹馬力 或 電熱超過 60 千瓦量化標準:超過此門檻則屬 C1。
C2 使用項目 2:動力未超過 15 匹馬力 且 電熱未超過 60 千瓦量化標準:未超過此門檻則屬 C2。

💡 重點提示電力容量門檻 是區分 C1 和 C2 最明確、最客觀的量化標準之一,直接影響建築物在請領使用執照時的組別認定。

二、土地使用分區與建築物設計差異

1. 土地使用分區的差異(適用性與限制)

土地分區C-1 工廠 (高公害/高風險)C-2 工廠 (一般/低公害)
甲種工業區✔ 允許設置。✔ 允許設置。
乙種工業區✖ 原則不允許。通常僅限於 「低污染」「經環保機關許可」 之特定 C1 使用項目。✔ 允許設置,是 C2 最常見的設置地點。
零星工業區✖ 不允許✔ 允許
特定專用區需依各縣市都市計畫細部計畫規定,部分允許特定 C1 產業。需依各縣市都市計畫細部計畫規定。
非都市土地需位於丁種建築用地,並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需位於丁種建築用地

🔑 土地差異總結:C1 工廠因其公害性,其可設地點的限制性遠高於 C2,通常只能設於管制最寬鬆的甲種工業區

2. 建築物設計的差異(法規要求)

C1 與 C2 在建築設計上,雖然皆屬 C 類,但在防災、避難、防火區劃的設計標準上,C1 因其高風險性,要求更為嚴格:

建築設計要項C-1 工廠(高風險)C-2 工廠(一般)
防火區劃針對危險物品場所或製程,可能要求更小的防火區劃面積,或採用更高等級的防火構造依標準樓地板面積規定區劃。
避難設計考量製程特性,可能對避難距離避難方向避難出口數量有更嚴格要求。依標準樓層面積與人數規定。
結構設計考量重型機具或高溫設備,對樓板活載重耐震設計可能有更高標準。依標準工業用途樓板載重設計。
屋頂/外牆對於儲存或製程具爆炸性、易燃性物質者,可能要求採用輕質構造(泄壓設計)或防爆牆無此特殊要求。

三、室內裝修送審與消防法規注意事項

1. 室內裝修送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不論 C1 或 C2,工廠空間進行室內裝修,一律屬於法規管制範圍

審查重點C-1 工廠(高風險)C-2 工廠(一般)
裝修範圍涉及製程區、危險物品儲存區的隔間變更,需謹慎檢討是否影響既有建築防火區劃一般辦公室、員工休息區裝修,相對單純。
使用材料隔間、天花板、牆面裝修材,必須使用「耐燃一級」符合規定之耐燃材料必須使用「耐燃一級」符合規定之耐燃材料
用途變更若裝修後欲變更為辦公室(D-5組)、倉儲(C-2組)等,必須先完成變更使用執照若 C2 增設辦公室比例超標,亦需進行用途變更。

⚠️ 實務盲點:工廠常見未經許可之二次施工違章增建,在送審室內裝修時會被要求一併拆除或改善。

2. 消防法規(《消防法》、《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消防法規是 C1/C2 工廠最大的差異點和最需注意的環節。

消防法規要項C-1 工廠 (具公害性/高動力)C-2 工廠 (一般/低動力)
場所類別甲類場所 (高風險)。例如儲存危險物品的場所。乙類場所 (一般風險)丙類場所
滅火設備標準要求高:可能要求設置自動滅火設備(如灑水系統、泡沫系統、海龍/FM200等特殊滅火設備),且防護面積與水量要求更嚴格依樓層、面積要求設置灑水系統(標準型)。
警報設備依面積要求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緊急廣播設備依面積要求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避難設備避難逃生指標逃生避難圖緊急照明等,需考量作業環境的特殊性。依標準規定。
危險物品若涉及儲存或處理《消防法》規定之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須依《危險物品管理辦法》設置專屬儲存場所及消防防護措施(例如防火間隔、防爆設計)。除非涉及特定危險物品,否則通常無需適用。
消防防護計畫規模達一定標準,須訂定消防防護計畫,並自衛消防編組訓練要求更高。依規模標準訂定。

📝 總結與建議

關鍵差異項目C-1 工廠(公害性/高風險)C-2 工廠(一般/低公害)
明確標準動力超過 $15$ 匹馬力 或 電熱超過 $60$ 千瓦動力未超過 $15$ 匹馬力 且 電熱未超過 $60$ 千瓦
土地限制,主要限於甲種工業區,常見於乙種工業區、零星工業區
建築設計高標準,需考慮防火區劃面積、洩壓/防爆設計。一般標準,依樓地板面積規定。
消防法規最高標準,屬甲類場所,需設置特殊滅火設備,嚴格遵守危險物品管理辦法一般標準,屬乙/丙類場所,依標準設置灑水/警報系統。

建議:在新設或變更工廠時,應先由專業建築師、消防設備師/士確認您使用的電力/熱能規模製程公害性,精確定義組別,再依此組別去尋找合適的土地分區,並進行後續的建築與消防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