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指控房屋問題或其他因素,衍生出爭議,甚至侵蝕租金收益。
作者:管理員
2025-04-27 21:01:14 ‧ 18次閱讀
承租人指控房屋問題或其他因素,衍生出爭議,甚至侵蝕租金收益。

在租賃商用不動產(如辦公室、廠房)時,出租人為了吸引承租人,常會提供「免租裝潢期」(Rent-Free Fit-out Period)。這段期間承租人可進場裝修,雖未開始支付租金,但租期通常已正式起算。然而,實務上常見情況是,因承租人自行聘用的裝修廠商進度延誤,導致無法如期開業,承租人進而要求延長免租期、減少租金或其他補償。

一、在租賃契約中明確界定免租期的性質與責任

  1. 明訂免租期起算與結束時間

    • 在租賃契約中應清楚載明:「免租裝潢期自交屋日起計算,不因承租人裝修進度延後而順延。」

  2. 界定免租期的適用範圍

    • 約定免租期之提供目的僅限於裝修準備使用,不作為承租人營運與否的擔保。

    • 明確列出免租期內若因承租人、其指派之廠商或第三方行為造成的任何延誤,出租人不負任何補償責任。

  3. 明確承租人自行負責裝修進度與成果

    • 在條款中明言,承租人應自負選擇廠商及工程監督之責,出租人無義務協助承租人完成裝修工程。


二、將房屋現況交付確認制度化

出租人交屋時應:

  • 做成書面「房屋現況交付確認書」,雙方共同檢視並簽章。

  • 附上現場照片、設備狀態列表作為佐證資料,證明出租人已提供可正常裝修使用的空間。

如此一來,當承租人日後主張「房屋有問題導致延宕」時,出租人可據以反駁,證明自己已盡交付義務。


三、設立明確的「不可抗力」與「出租人過失」界定條款

建議契約中加入條文:

  • 若因房屋結構瑕疵、違反建築法令或政府禁令等出租人可歸責之事由導致延遲,出租人應負相應責任;

  • 若因承租人、其委外廠商、裝修材料供應問題、設計更改等「承租人可歸責事由」導致延誤,則免租期不作延長,出租人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此類條款可避免雙方對責任範圍產生爭議。


四、提前規劃違約金與滯留處理條款

若承租人在免租期結束後仍未完成裝修、未能正常使用,契約中應設立:

  • 承租人須自免租期結束日起,無條件開始支付租金;

  • 若承租人逾期未遷入,出租人得收取違約金或追收未付租金。

這樣能讓承租人自負裝修遲延的財務壓力,促使其按期完成進駐。


五、若同意額外優惠,應簽訂「協議書」或「補充合約」

若在協調中出租人考量商業利益,願意給予額外優惠(如延長免租期、減租),必須要求承租人:

  • 簽署正式協議書;

  • 明確記錄雙方讓步、承認事項(如承租人不得再因相同原因請求其他補償);

  • 免除出租人其他進一步損害賠償責任。

避免承租人在取得優惠後,仍以其他理由再次主張權利。


總結

出租人在提供免租裝潢期時,最重要的是「事前規劃」與「事後紀錄」兩方面同步進行。透過明確契約條文、完整交屋紀錄、清楚界定責任範圍,並於必要時用書面協議定紛止爭,可以最大限度保護自身利益,避免承租人藉工程延宕之名,要求不合理讓步,確保租金收益的穩定與風險最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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