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辦與廠辦租賃常見糾紛與承租人權益保障之道
作者:管理員
2025-06-06 23:31:34 ‧ 79次閱讀
商辦與廠辦租賃常見糾紛與承租人權益保障之道

商辦與廠辦的租賃行為日益頻繁,特別是在如內湖、南港、汐止等科技與產業密集地區。承租人作為經營者,在租賃期間最重視的莫過於場地使用的穩定性與安全性。然而,實務上常見數種糾紛情境,如建物缺失、產權不明、管理衝突等,若未在契約中事先釐清權利義務,極可能對營運造成重大衝擊。本文將彙整五大常見爭議類型,並說明承租人如何透過請求權與契約條款保障自身權益。

一、五大常見租賃糾紛類型

1. 建物瑕疵導致營業受損

情境描述:
承租後才發現建物漏水、電力不穩、水管堵塞、結構有安全疑慮,甚至有消防不合格或污染問題,導致無法正常營業。

法律爭點:
屬於民法第425條之「租賃物瑕疵」,承租人可主張修繕請求權租金減免權,嚴重者可依第440條終止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保障建議:

  • 契約中應明訂「租賃物交付時保證無瑕疵」,並註明建物須符合法令。

  • 對於重大設備(如電力設備、空調、消防)要求附上安全證明或檢測報告。

  • 約定若因房東未修繕或重大瑕疵致營業損失,房東須負責損害賠償。


2. 所有權人或第三人對物件主張權利

情境描述:
承租後才發現房東並非真正所有權人,或物件涉入繼承、抵押、查封、共有等爭議,遭法院查封或其他人主張使用權,致使承租人被迫遷出或面臨爭訟。

法律爭點:
承租人基於善意第三人原則,若無過失,得主張租金返還請求權損害賠償權(民法第448、449條)。

保障建議:

  • 契約前應請房東提供完整產權文件(如謄本、抵押權紀錄)。

  • 契約中載明「出租人保證其為合法所有人,並保證無任何第三人主張權利」。

  • 若有他人主張權利導致承租權益受損,出租人應全額賠償。


3. 房東或管委會干預正常使用

情境描述:
進駐後遭管委會限制營業時間、管制貨車進出、禁掛招牌等,導致正常經營受限,或房東未經同意進入房屋、擅自更改公共設施使用方式。

法律爭點:
這屬於違反租賃之「安穩使用保障義務」,承租人得主張排除妨害請求權部分終止契約權利

保障建議:

  • 契約應明定「房東不得干預承租人合理使用」、「承租人可自由掛設合法標示、廣告」。

  • 對管理規約應事先確認,並載明「房東須保證管委會允許正常營運所需行為」。


4. 房東拒絕修繕或拖延維護

情境描述:
冷氣壞了、電線老舊、屋頂漏水,承租人多次通知房東但房東不理會,導致設備失效、營運中斷,甚至危及人員安全。

法律爭點:
承租人可主張修繕請求權(民法第429條),若急迫可行使自助修繕後扣除租金,或請求房東負擔修繕費用。

保障建議:

  • 契約明訂「房東須於○日內完成承租人所提維修要求」。

  • 若房東怠於修繕,承租人得逕行修繕並由租金中扣除費用。

  • 可約定重大設備由房東全權負責保養維護(如電梯、空調主機等)。


5. 房東提前終止契約或拒不續約

情境描述:
承租人斥資裝潢並建立客源後,房東以出售或自用為由中途終止,或不願續租並拒絕補償,導致經營計畫受挫。

法律爭點:
除非契約明訂終止權,否則房東單方面終止可能構成違約行為,承租人可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

保障建議:

  • 約定租期為「定期租賃」,明訂不得任意提前終止。

  • 約定續租優先權,或明訂至少在租期屆滿前3~6個月通知是否續約。

  • 明訂若房東終止租約,須支付裝潢折舊補償金或營業損失賠償金。


二、如何透過契約強化法律保障?

一份完善的租賃契約,是防範與解決糾紛的核心。以下是幾項實務上建議加入契約的條文與重點:

(1)清楚界定雙方義務

應明確規範「房東負責的修繕項目」、「承租人可自行改裝範圍」、「公設使用規則」、「使用空間坪數及範圍」。

(2)違約責任與賠償範圍

載明「房東違反其義務應負賠償責任」、「延誤修繕致使營運損失應負責」、「提前解約應賠償裝潢損失」等。

(3)契約中載明報備與使用用途

明訂「本租賃標的用作何種營業用途」,房東不得任意干涉;且約定如因用途合法性有疑義,由哪方負責處理與承擔責任。

(4)裝潢與改善責任

明訂裝潢項目是否經房東同意,並規範租期屆滿後是否可拆除或由房東買斷,以及相關折舊補償方式。

(5)風險轉嫁條款

針對火災、天災、第三人因素造成之損害,建議規範保險購買義務及理賠歸屬,保障承租人營業安全。


商辦或廠辦租賃不單是場地交易,更是企業營運的基礎。承租人唯有在事前釐清契約條款、審慎檢視屋況、確認產權無虞,並建立可執行的法律保障機制,方能在面對潛在風險時,主張修繕、減免、終止、賠償等請求權,確保權益不受侵害。契約不僅是法律工具,更是商業信任的延伸。慎重訂立,是企業穩健營運的第一步。